一、引言
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是中央明確提出的,并將其列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三大攻堅戰(zhàn)之首,而消除當前金融風險隱患,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其中最緊要的任務,也是守住不發(fā)生系統(tǒng)性和區(qū)域性風險底線的必然要求。 國發(fā)〔2014〕43號頒布以來,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防控工作,并采取了一系列“開前門、賭后門”的政策和措施,包括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、規(guī)范地方政府債券發(fā)行、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、建立地方政府債務日常監(jiān)督機制及清理整改違法違規(guī)融資擔保問題等。通過持續(xù)規(guī)范管理,截至2017年末,我國政府債務余額為29.95萬億元,負債率為36.2%;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16.47萬億元,債務率為70.58%,無論是負債率還是債務率都低于國際通行警戒線(負債率60%,債務率100%-120%)??傮w來看,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。但這是針對顯性債務而言的,而更大的風險在于地方政府隱性債務。隱性債務很難進行精確統(tǒng)計,根據(jù)不同中介機構的預測結果,隱性債務的規(guī)模大體是顯性債務的1.2-2倍。
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(以下簡稱“城投公司”)是過去地方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產物,也一直是地方政府融資的代理人。國發(fā)〔2014〕43號文要求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,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(yè)的界限,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。但受地方過度舉債謀“政績”、項目實施責任不落實、金融機構推波助瀾、違法違規(guī)融資行為問責不到位等因素影響,地方政府違法違規(guī)舉債擔?,F(xiàn)象仍有發(fā)生。隨著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、規(guī)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工作的不斷推進,城投公司作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主要載體,既肩負存量債務風險處置和化解的重擔,同時又面臨剝離政府融資職能后的轉型發(fā)展問題。
二、城投公司轉型發(fā)展與存量債務化解的關系
城投公司轉型發(fā)展和存量債務化解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,難以割裂的。
1、妥善處置和化解存量債務是城投公司轉型發(fā)展的核心環(huán)節(jié)
在地方政府投融資模式重構和對政府違法違規(guī)舉債約束問責的背景下,城投公司如不進行相應轉型,增加自身造血機制,未來勢必面臨被淘汰風險。因此,城投公司轉型是大勢所趨。但城投公司在轉型過程中,將面臨眾多難題,其中妥善處理和化解存量債務是當前城投公司實現(xiàn)輕裝上陣、降低轉型成本、順利實現(xiàn)轉型的核心環(huán)節(jié)。如果出現(xiàn)債務風險導致資金鏈斷裂,那么城投公司轉型發(fā)展也無從談起。城投公司轉型發(fā)展無法一蹴而就,當前大部分城投公司轉型尚處于起步或過渡階段,當務之急也就是要妥善處理好存量債務,有效化解債務風險。
2、城投公司轉型發(fā)展是存量債務化解的長期可持續(xù)路徑
監(jiān)管政策頻出,城投公司轉型迫在眉睫。城投公司要實在發(fā)展轉型,首先要理順與政府的管理和業(yè)務關系,促使地方政府從“管理職能”向“監(jiān)督職能”轉變,利用市場手段引導城投公司發(fā)展;其次,政府要加大對城投公司發(fā)展轉型的支持,包括推進優(yōu)質國有資產整合、授予特許經營權、提供政府優(yōu)惠政策、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等;再次,城投公司要發(fā)展經營性業(yè)務,實現(xiàn)業(yè)務多元化,加強自身造血能力;最后,城投公司還應創(chuàng)新投融資模式,積極引進社會資本,增強再融資能力。綜上所述,城投公司實現(xiàn)轉型發(fā)展,對于存量債務處置和化解來說無疑是一條長期可持續(xù)路徑。
三、城投公司存量債務分類
國發(fā)〔2014〕43號文和新《預算法》實施,明確規(guī)定2015年以后地方政府不得通過城投公司舉借債務,城投公司債務不再屬于地方政府性債務。但2015年后,城投公司事實上仍然在承擔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(yè)服務職能,并未完全退出政府性債務領域,因此也積累了大量的隱性債務。從審計署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標準出發(fā),綜合考慮城投公司存量債務償債資金來源(是否財政資金償還)、存量項目性質、存量項目是否產生現(xiàn)金流等因素,將城投公司存量債務分為三類。
1、經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地方政府性債務
根據(jù)《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》(財預〔2014〕351號),經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為24萬億,其中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(地方政府債務)規(guī)模為15.4萬億,地方政府或有債務規(guī)模為8.6萬億。就城投公司而言,包括三類:第一類是城投公司舉借、拖欠或以回購(BT)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,該類債務列入政府債務;第二類是城投公司舉借的確定以非財政資金償還,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,該類債務為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;第三類城投公司為公益性項目舉借,由非財政資金償還,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,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,但當債務人出現(xiàn)債務危機時,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。上述債務的認定僅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債務,2015年以后城投公司理論上不應新增,這也是財政部2015年以來嚴查防范的違法違規(guī)舉債行為。
2、地方政府隱性債務
所謂地方政府隱性債務,目前并沒有統(tǒng)一的定義,廣義上是指從法律上沒有明確由政府來承擔,但是政府出于規(guī)則或者道義的要求,未來的償債責任最終會落到政府身上。而從政府和媒體角度來看,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就是地方政府的違法違規(guī)舉債和變相舉債所形成的政府義務。城投公司的隱性債務包括兩部分,一部分是2014年未納入清理甄別認定范圍的,另一部分是2015年以后新產生的。
由于各省市對國發(fā)〔2014〕43號文所劃分三類債務的口徑不完全相同,使得部分省市2015年前的債務并沒有納入到政府性債務體系范圍內,該部分債務實際上為政府債務或政府或有債務,但并沒有顯性化。
2015年后以城投公司為主體的違法違規(guī)和變相舉債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:一是地方政府通過城投公司以銀行貸款、信托產品等方式融資;二是地方政府為城投公司融資提供擔保,包括向債權人出具擔保函、承諾函、安慰函或制發(fā)內部文件、通知、會議紀要等;三是地方政府將公益性資產注入城投公司,城投公司以其抵押融資;四是城投公司作為主體承接政府購買工程項目并舉借債務;五是對不滿足國辦發(fā)〔2015〕42號文要求的城投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PPP項目;六是城投公司以公益性資產開展融資租賃、發(fā)行中期票據(jù)等。
3、城投公司自身債務
城投公司自身債務是指城投公司作為市場化運營主體舉借的債務,主要包括兩類:一是城投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,項目有穩(wěn)定性經營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,或者項目本身雖無經營收入或經營收入不足以覆蓋本息的,但與地方政府建立了合法合規(guī)的業(yè)務關系和回報機制;二是城投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,即城投公司參與市場化運營,進行產業(yè)化融資而形成的債務。
四、城投公司存量債務化解
按照“分類處置”原則,在對城投公司存量債務進行分類的基礎上,提出每類債務處置及化解的思路及對策。
圖1:城投公司存量債務化解思路圖
1、經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地方政府性債務
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》(財預〔2016〕152號)明確了地方政府對該類債務承擔的償還責任范圍。
對于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,地方政府允許通過發(fā)行政府債券進行置換。通過債務置換,把城投公司政府債務中原來短期、高利息的債務轉化為中長期、低利息的政府債券,有利于緩解存量債務集中到期償還風險,避免城投公司資金鏈斷裂。截至2017年末,地方政府發(fā)行置換債券已達10.84萬億。財預〔2018〕34號要求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債務置換進度,2018年是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最后一年,因此城投公司應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協(xié)商溝通,推動政府債務置換工作,減輕自身壓力。
對于存量或有債務,不屬于地方政府債務,雖然在發(fā)生償債風險時,地方政府會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或根據(jù)具體情況實施救助,但是政府依舊保留對城投公司的追償權。因此,對該類債務,城投公司仍因積極采取資產盤活、PPP等措施進行處置和化解。
2、地方政府隱性債務
隱性債務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最為集中的地帶,而城投公司是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主要載體,地方政府的支持、幫助和推動對該類債務的整改、處置和化解極其重要,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:
(1)資產重組、盤活。首先地方政府通過對現(xiàn)有國有資產資源的清查梳理分析,將具有一定收益來源的國有資產整合注入到城投公司,比如分散的城市空間資源、閑置的土地房產、具有一定經營效益的公益設施等,充分發(fā)揮資產規(guī)模效應,形成合力;其次,城投公司應加強資產運營能力,創(chuàng)造條件將部分公益性資產改造成具有經營性現(xiàn)金流的資產;再次,對于城投公司長期形成的與政府之間的往來款,通過資產置換等方式進行轉換;最后,在一定條件下通過出售、轉讓、拍賣、租賃、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將存量資產盤活,迅速獲得流動性,減輕債務負擔。
(2)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 PPP)。自2015年PPP模式全面推廣以來,PPP模式一直是監(jiān)管層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的有效工具。國辦發(fā)〔2015〕42號指出要積極運用TOT、ROT等方式,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,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,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。財金〔2014〕112號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鼓勵和引導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,以TOT等方式轉型為PPP項目,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存量項目的改造和運營,切實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風險。財建〔2015〕29號文再次強調為緩解地方債務風險,當前重點推進符合條件的存量項目按PPP模式改造。因此,城投公司應緊抓政策機遇,篩選符合政策要求的存量項目將其轉化為PPP模式,緩解短期資金壓力,保證債務的順利償還。
(3)混合所有制改革?;旌纤兄聘母飳τ诔峭豆緛碚f,短期能夠通過引入非國有資金緩解償債資金壓力,城投公司亦可以通過債轉股方式化解債務風險;長期來說,通過引入非國有資本增強企業(yè)競爭力,實現(xiàn)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,提升城投公司再融資能力?!蛾P于深化國有企業(yè)改革的指導意見》《關于國有企業(yè)發(fā)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15〕54號)《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(yè)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》(國資發(fā)改革〔2015〕133號)三個文件形成一套組合拳,清晰的指出了國有企業(yè)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規(guī)范。當然如何選擇混改主體,如何設計混改模式,如何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,需要進行科學論證和設計。
3、城投公司自身債務
城投公司自身債務是明確的非地方政府性債務,由城投公司自身承擔償還責任。對于該類債務,首先是要建立明確的業(yè)務模式、盈利模式和回報機制,比如對于棚戶區(qū)改造項目的政府購買服務模式、一般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模式、PPP模式等,同時地方政府還要依法依規(guī)落實原合作協(xié)議各項條件,比如一些補貼、政策優(yōu)惠等條款??偟膩碚f,對于項目收益能按時還本付息的債務通過項目收益償還,對于債務期限錯配和融資成本高的債務,考慮通過債務重組方式進行債務風險化解,比如貸款展期、借新還舊等方式,但這需要與金融機構等債權人進行充分的協(xié)調和溝通。
五、總結
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負責規(guī)模大,且增長速度較快,大量債務還存在一定的償還風險,城投公司有效處置和化解債務風險,對自身轉型發(fā)展、財政可持續(xù)性、金融安全、社會穩(wěn)定都具有重大意義。因此,城投公司因結合債務性質、項目屬性、項目現(xiàn)金流等因素,通過債務置換、資產重組、資產盤活、PPP、混合所有制改革、債務重組等方式積極化解債務風險。當然城投公司債務風險的化解,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以及金融機構的配合。